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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债权怎么转让
释义
    1、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
    2、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
    3、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
    4、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一、股权挂牌是否能够融资?
    股权挂牌是不能够融资的,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风险的防范
    (一)注意股东人数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具体是: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
    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的人数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同等条件下,本公司股权的转让,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具体表现在:
    1、《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4、《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
    (四)股权转让的担保措施
    转让方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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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