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如果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分析 合同法规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内容由 曾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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