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冠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 |
释义 |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9 新冠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李某诉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对于新冠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相关防控政策中对部分企业的停工、停产要求,均是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种情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免除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诉称:2018年,原告购买被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世茂天城二期22#、23#项目房产并与被告签订了《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合计总价2048124元,该合同中被告承诺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交房,逾期交付时应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每日按照合同总房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含储藏室、车位)赔付给原告。被告实际于2020年12月6日完成交付,累计逾期合计66天,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以新冠疫情影响为由只同意承担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承担5天赔偿,原告不认可,期间多次协商未果。 被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可主张延期交付违约免责。二、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二级响应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可主张延期交付的事由,出卖人不应当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二级响应措施属于导致项目停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因政府行政行为而造成不能施工,被告有权顺延商品房交付时间。自原被告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来到涉案房屋交付之日,济南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的持续天数超过三个月,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被告可基于因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导致项目停工期间主张免除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综上,被告认为,被告实际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因为新冠病毒疫情、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被告不应当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7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世茂天城二期某商品房及地下室,总价款2048124元。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该条还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如因发生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该商品房交付延误的,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顺延时间相当于该等因素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非出卖人所能控制因素包括如下:1)遭遇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六级以上大风、中雨以上、38度及以上高温天气、火灾等)造成施工不能进行的;2)因政府行政行为、政策法律变化及其他非出卖人之认为干扰因素等(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等类似军事行动、社会骚动、罢工、公共卫生事件、创卫、高考、大型会议、限断电、水、交通管制、征用、规划变更、政府指令暂停施工等政府限制性行为或地方共建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及供水、电、暖、燃气等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配套设施工程延误或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施工调整或不能施工的;3)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4)因政府拆迁原因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