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 |
释义 | 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直接违反宪法规则; 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 1、劳教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劳教性质长期不确定,致使劳教制度无法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立地位,弄不清它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的关系; 2、劳教对象不明确,劳教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法律法规对劳教对象的规定不稳定,不明确,不统一,结果导致劳教执法随意性大,劳教对象的范围易被人为地放宽或缩小,造成有些不该劳教的被劳教,该劳教的却没有劳教; 3、劳教委形同虚设,劳教执行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违反宪法,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直接违反宪法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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