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职工“短期 病假 ”,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 病假工资 :连续 工龄 不满二年的,按本人 工资 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法律客观: 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