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辞职,是由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并不一定是由单位审批。辞职的程序,先由个人向单位提出辞职,说明辞职原因,填写相关表格,由单位同意后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再由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例如县区中小学校教师辞职,先要向所在学校提出辞职,并填写《辞职审批表》,由单位同意后交教育局签署审核意见,再报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告知本人,并发文或正式信函确认,个人才能依此办理出编手续和社保、人事档案转接手续。如果不见正式文件或者信函,编办、社保、人事档案管理等部门,是不能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因为一般干部的人事管理权在人社局。当然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干部,这些手续则由组织部替换人社局办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