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
释义 | 人身保护令是一项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确保婚姻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决。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确有家庭暴力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应当受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状,他的近亲可以代表他申请。人身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施暴人惯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同一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由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作书面笔录。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必须包括对被申请人的明确定义、具体请求和对被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实际风险或者风险的陈述。 一、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送达给谁 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不便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人身保护令的期限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外颁布实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与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受害者尚未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以及诉讼之后的六个月;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与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不同的,前者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为六个月,而后者仅仅只有十五天。 这一期限的限定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到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那些长期遭受偶然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有效期的设置容易使人产生有效期过后就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误解,对于禁止暴力及暴力威胁的需要加害人长期遵守的裁定内容,则需要长期有效执行,设置有效期必然会最终导致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形同虚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三、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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