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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范围
释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范围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冻结以及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有,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具体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对由行政主体作出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大量的是对行政处罚不服。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甚密。目前,我国尚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但却没有规定对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而且,随着我国法规的不断增多,行政处罚的种类也随之增加,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来看,除《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这几种行政处罚形式外,还应包括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因为行政处罚行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涉及的都是人身权、财产权问题,只要是行政处罚行为,就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这也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表现。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项权利或迫使其履行某种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等。另一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此类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保障。  
    三、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侵犯经营自主权的主体并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应包括被授权组织。
    经营自主权的内容一般指公民、企业、各种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权利以及在产、供销环节中自主决定而不受干涉的权利。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是很广泛的,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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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