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1.投资人应当是自然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3.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均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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