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本罪是什么 一般应对应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具体是指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一般就用犯本罪指代。 例如其犯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那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一)作为 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的身体动作的作为。作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论及行为时,首先指的就是作为。 作为具有以下特征: 1、有形性 2、违法性 作为的形式: 1.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 2.利用机械力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它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问题。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可以说,有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构成: 1.不作为的作为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不作为的类型: 1、纯正不作为犯 2、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持有 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某些以特有为行为方式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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