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未婚的女性也有领养孩子的权利,领养孩子并不是依据是否已经结婚为决定条件的,在该未婚女性满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时就可以领养孩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