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法院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
释义 | 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判决和调解两种。调解是一种和谐的状态,符合和谐社会的理念。但过度强调调解也不妥,应回归司法常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调解过程中双方可讨价还价,但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调解书具有确定性终局性,不可上诉。判决书具有唯一性,可以上诉。建议对于无争议事实但有小争议的情况选择调解,而对于差距较大的情况需考虑胜诉可能性,委托律师以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判决和调解都是民事案件结案方式之一。在以往法院的考核中把案件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调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与我们强调的和谐社会相一致。后来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以调压判的情况,总公司也意识到一味强调调解也是不妥的,于是现在就出现当判则判,不能以调压判的做法,回归司法常规的轨道。当然刚才所说都是法院关注的事情,那么作为当事人来打官司追求的无非是一定有利结果。 诉讼中的调解书与判决书都是法院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其具有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前两天就遇到一个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其1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到庭后态度也非常好,承认借款属实,也愿意偿还该借款。法官自然说好呀,既然没啥争议就双方出个调解书算了。被告同意,原告代理人也同意,唯独原告不同意。原告觉得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事后被告还可以反悔,调解书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这是大部分当事人都有的心理误区。调解过程虽然是双方意思自治,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可以讨价还价或者随时反悔,但是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并由法院制作书面调解书送达双方后,谁都不再反悔了。该调解书内容具有确定性终局性及强制执行性,如果被告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不分高低。所以该调解的时候就大胆的调解。 调解书具有终局行,一经送达便是生效文书,不能上诉;而判决书则可以上诉。调解书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而判决书的内容具有唯一性。这个很好理解。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作出让步,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都不干涉。但是判决书的内容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不因当事人得意志为转移。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履行义务的期限或者履行义务的内容有很小的争议,而且该争议又在可承受范围内的话,建议选择调解,毕竟判决存在上诉的可能,如果被告上诉,不仅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案情发展也有不确定性,谁胜诉谁败诉都不好说。如果双方差距太大的话,该考虑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大小,如果极有可能胜诉的,那就别怕耽误时间,将案件进行到底;如果胜诉希望小的,还不是妨进行调解。 有些诉讼当事人可能不需要聘请律师,但有些诉讼必须委托律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可以委托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结语 在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中,判决和调解都是常见的方式。调解能够达成双方和谐的状态,符合我们对和谐社会的追求。然而,调解书和判决书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在选择结案方式时,如果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且争议在可承受范围内,建议选择调解。如果争议较大或胜诉希望较小,则应考虑进行判决。此外,有些案件可能需要委托专业律师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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