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为了保护怀孕的女性,在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薪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生育补贴的计算方法是等于用人单位每月的人均缴费基数除以三十天再乘上产假天数。例如上海为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是四千九百二十七元,最高是两万八千零一十七元,如果上海的一个妈妈以前的薪资为每个月八千元,生了宝宝之后,基本产假是一百五十八天。 目前青岛生育保险政策是这样的: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待遇: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待遇计发标准: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薪资(指缴费薪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薪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