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征地 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 征地补偿 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