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告登记能否写两个权利人 |
释义 | 1)第一个问题,这种情况,不是只能写他一个人名字,购房的话,两个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是可以同时上产证的,但是要做公证的。但贷款只能一个人贷,用一个人的公积金还款。 2)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名字做出来的,与贷款合同不同。 3)两个人都是上产证,你只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则上是写两个人的名字好。 一、预告登记特点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 二、预告登记适用范围 从上述各国关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来看,除日本的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物权和保全债权的请求权外,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只适用于保全债权的请求权。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异,是因为日本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的变动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的,在实体上已经发生效力,但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保全这种实体上已经发生变动的物权,使其具有对抗效力,法律遂允许权利人进行预告登记。而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而只能存在对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不可能存在对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 在我国,关于物权变动应采取模式,尽管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但学者们均不主张采取单纯的意思主义。因此,我国创设的预告登记制度,其范围自不适用于保全物权,而只能适用于保全债权请求权。对此,有人认为,可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应包括: (1)转移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3)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请求权; (4)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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