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所担保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
释义 |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讨债款;而一般保证人在债务到期且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后仍未履行债务前,可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影响。保证期间可约定,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 法律分析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司法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分析 司法所担保人作为一种法律角色,承担着特定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首先,司法所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确保被担保人履行其债务或义务。这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司法所担保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其次,司法所担保人还需要履行审慎选择义务,即在担保前应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此外,司法所担保人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纠纷解决的风险,需要积极应对。因此,司法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其在履行担保职责过程中能够合法、合规地运作,并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结语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讨债款;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较为灵活,只有在债务人未还款、未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并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影响。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职责时,需要审慎选择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降低风险。此外,担保人还需注意法律诉讼和纠纷解决的风险,并全面评估和管理其法律责任,以确保合法合规并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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