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
释义 |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了协议确认时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受理调解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调解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 1、文书制作应采用黑色或蓝黑色碳素笔或钢笔工整书写,便于辨认。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尽量争取采用电脑打印制作。 2、卷宗的文书用纸统一采用A4纸张,封面封底全部采用牛皮纸印制。卷宗应装订整洁,标示页码,卷宗装订后用同材质的牛皮纸包边。 3、卷宗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文书发生时间顺序排列,一般依次为:卷宗封面、卷宗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有关凭证,允许作合理变动。卷内目录应清楚反映这一顺序。 4、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记录员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学习,逐步掌握使用法律规范用语,增强准确规范表述的能力,争取在文书表述的规范性上不断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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