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岁了孩子被男方抢走了我起诉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
释义 | 在子女抚养权判定中,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但不免除双方抚养义务。例外情况包括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有不良记录或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经济条件好的一方通常会获得抚养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十周岁以上子女如不愿与某一方生活,应尊重他们的意见。父母双方可通过协议轮流抚养子女,需确保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法律分析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一般来说处于孩子在两周岁以下,正处于哺乳期,需要母乳哺养,所以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法院一般会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但是不会免除双方的抚养义务。当然法律有原则就有例外,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 1.女方患有非常严重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是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更有甚者患有像癌症这种极其严重的病,这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其子女是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虽然有很好的抚养条件但是却不尽抚养义务出现对子女暴力包括冷暴力、责骂、遗弃、虐待行为的,同时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女方有不良记录的,比如说被判刑、被劳教、或者在身体方面有严重残疾、又或者是母方没有经济能力,再比如,母方的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母亲的个人素质不强,如有乱搞两性关系、嗜赌成性、吸毒等恶习的)等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协商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且要保证所签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对于年龄大于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来说是会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年龄大于两周岁未成年的子女,子女会受到更多的保护。这是双方的权利,因为主要考虑:两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有好坏、是否对子女有责任感、双方的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的个人素质、以及双方与子女的感情是否亲密等。当然存在例外的情形,在出现以下的情况下,可予优先考虑:.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存在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情形的;子女随其中的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如果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的;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等三、年龄大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愿意跟着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四、父母双方可通过协议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一般来说其选择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以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但不免除双方的抚养义务。然而,特殊情况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不良记录等,法院可做出例外判决。对于年龄大于两周岁的子女,会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责任感、生活环境、个人素质和与子女的亲密程度等因素。对于年龄大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其意见。父母双方可通过协议轮流抚养子女,需保证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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