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户口迁移证的使用期限从签发之日起,一般可按迁移人在迁移过程中实际需用时间的二至三倍计算,最长不超过30天。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有正当理由,可以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登记;如不符合不可抗力规定,应当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凭原迁移证件补办新的户口迁移证再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客观: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