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到底有谁承担用工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由劳动进行选择,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由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也可以选择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选择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时,可以直接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当选择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将总公司、分公司都列为被申请人。 法律分析 当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到底有谁承担用工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由劳动进行选择,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由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也可以选择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选择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时,可以直接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当选择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将总公司、分公司都列为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