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释义
    法律分析: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法律依据:
    卫生部部务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14: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