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首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然后持相关的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3日内,根据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审批,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案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