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产生的费用不属于重庆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应当有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他。《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