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亡职工子女抚恤金应给到18岁还是大学毕业? |
释义 | 工亡职工的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亲属可以申请供养抚恤金,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60周岁(男)或55周岁(女)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等;但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参军、再婚、被收养或死亡的亲属将停止领取抚恤金。 法律分析 你好: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拓展延伸 工亡职工子女抚恤金:如何确定发放时间? 确定工亡职工子女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社会福利的重要问题。在决定发放时间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方面,将抚恤金发放至子女18岁可能有助于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将发放时间延长至大学毕业可能有助于确保他们接受更高等级的教育,提高其未来就业竞争力。因此,应建立一个综合考虑个体需求、社会责任和公平性的机制,例如设立一个独立的评估委员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教育意愿和能力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发放时间。这样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抚恤金的有效使用,最大程度地满足工亡职工子女的需求,并促进社会公平与发展。 结语 在确定工亡职工子女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伦理、法律和社会福利等多个因素。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既要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提供更高等级的教育支持,以提高其未来就业竞争力。为此,建议建立一个独立评估委员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教育意愿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个体需求、社会责任和公平性,以确保抚恤金的有效使用,最大程度地满足工亡职工子女的需求,并促进社会公平与发展。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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