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的偿赔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国家的偿赔责任有哪些 国家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害人只能向国家请求赔偿,不得向公务员个人请求赔偿。国家对受害人赔偿之后,也不再追究公务员的责任,这类赔偿发生在无过错或只有公务过错而无个人过错或轻微过错时;另一类是国家赔偿受害人之后,还可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这类赔偿则发生在公务员个人有一定过错情形下。 纯公务行为造成的特别损害一般由国家单独赔偿,如冤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公共征收造成的损失等;纯公务过错造成的损害,则全部由国家赔偿,公务员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证据不足情形下非法拘留公民后被证明为错误的;纵使公务员个人有一定过失,但显著轻微,不宜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的,由国家赔偿,如公务员强制传唤受害人时,因疏忽未关好囚车门,受害人跳车逃跑受伤致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但公务员个人不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国家请求赔偿,不得向个人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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