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