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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赔偿会计处理
释义
    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职工薪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1、计提社会工伤保险费时:借相关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费
    2、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费贷银行存款直接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时,仍然按照先计提、后缴纳的二个分录作会计处理。
    3、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单位垫支工伤事故医疗救助费用:借其他应收款-社保工伤专户-xxx人贷银行存款(现金)
    4、申报工伤,赔付拨款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社保工伤专户-xxx人
    5、赔付不足,剩余部分由企业负担的,内资企业经“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转入相关成本费用:借相关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其他应收款-社保工伤专户-xxx人
    6、应该没有收益。如赔付大于企业垫支,应有其他原因,如:住院医疗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等,应发给工伤职工,或冲减企业已发项目的账目。如时间太久,其他原因难以查明的,可作适当会计处理。
    7、后期应由企业负担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内资企业经“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转入相关成本费用:借相关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银行存款(现金)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工伤的,赔偿应当先通过工伤保险金支付,其余工伤赔偿款,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报告、劳动仲裁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赔偿标准以外的赔偿,如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工伤事故员工发放的补助、职工困难补贴、生活救济费等,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非补助性质的可以直接入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商业保险--职工意外伤害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即:企业受益者,可以在“管理费用--职工意外伤害险”科目列支,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列支和税前扣除。未参保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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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7: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