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买卖合同风险的承担问题 |
释义 | 在货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买卖合同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买卖合同的风险。如果是因为买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那么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在买卖交易中,一定要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这样可以尽量减小货物持有的风险。 买卖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主体陷阱有哪些: 1、伪造、变造或盗取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与被诈骗方进行协商。针对部分人认为大公司、大企业可靠的认识,犯罪分子往往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使对方过于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而与之签约。 2、伪造一个根本不在的单位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 3、冒充财产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与被欺诈方进行交易,或是冒充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进行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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