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情况。缔约过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 缔约过失责任 ;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变更、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行为归责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信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因为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时,受害方可以要求缔约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根据实践可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缔约过失行为经常表现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的类型多种多样,一般表现为在签订合同中假意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掩盖自己的真实目的,不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他人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