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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伤和轻伤是怎么界定的
释义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一、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如下: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厘米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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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9: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