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包括下列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关于二者的关系,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