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保护,也未规定解除方式。解除应由双方协商,不能起诉。同居生育的孩子抚养应由双方协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生父或生母承担。《民法典》未规定同居关系的解除方式。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保护。但是有规定,同居关系不能起诉解除。通常情况下,解除同居关系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同居生育的孩子,应由双方协商抚养。对于非婚生的子女,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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