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概念 |
释义 |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一词来源于英语claim,其原意表示有权要求,法律上叫权利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思。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一、什么是工程延期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对于并非承包商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工程延误,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索赔,工程师则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一致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导致工期延长的原因有: (l)任何形式的额外或附加工程。 (2)合同条款所提到的任何延误理由,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延迟提供现场等。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5)非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的其他不可预见事件。 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同主体应适格 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3、合同用辞应规范 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购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比较熟悉购销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重视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关签字盖章手续较购销合同的繁琐,合同经办人员往往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以实现简化盖章手续而保障工程进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实际签订的合同并非属于仅负责材料供货及运输的购销合同,而是属于尚包括材料安装及验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对于一些石材、保温材料的供应合同。在此等情况下,由于受到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局限,从而未能在合同内约定工期、工程质量验收及详细结算依据、程序等条款,一旦施工企业在产生合同纠纷下追讨供货商的工期违约、质量验收不合格等的赔偿,则很难找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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