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过房产中介买卖房屋有何风险 |
释义 | 骗局一: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定金及购房款。施骗者多是伪造虚假身份,利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诱饵,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之前,向购房者索要定金及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一旦购房者交付款项后,施骗者便逃之夭夭,使购房者既未得到房屋还损失了资金。骗局二:利用虚假房证骗取定金及购房款。施骗者多为交易房屋的承租人,利用能自由出入交易房屋的有利条件,伪造房屋产权证,通过信息站刊登虚假的卖房信息,造成购房者误以为施骗者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向其交纳定金或购房款,因此上当受骗。骗局三:假借购房贷款骗取交易房屋。眼下,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审批程序,都要求卖方先将房屋办理至买方名下后,由买方再向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施骗者容易利用这种贷款审批程序,实施诈骗行为。骗局四:卖房人恶意转移资产交易更名无法完成。卖房人与其他人有债务纠纷,面临被查封资产,急于将名下房产变现,由于此时房屋处于自然状态,交易可以受理,但房屋产权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尚需一定工作时限,在此期间,房产尚处于卖房人名下,不能对抗司法查封,一旦卖房人名下房产被司法查封,交易更名将无法完成,此时如果买房人已将购房款付给卖房人,就存在索要房款问题,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骗局五:房产中介违规经营造成风险。中介公司守法经营意识、规范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中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导致房屋交易风险的频繁发生。因此通过中介公司买卖房屋,遇到问题应向房产部门咨询,不要一味听信中介公司。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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