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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缴期限未到,可以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不可以,此事股东并没有违约。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二)基金的运作方式;(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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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