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孩子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民法典》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父母离婚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抚养权取决于抚养条件。最高法院解释指出,法院应从保障子女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解决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有特殊情况时父亲可请求直接抚养。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时,考虑父母的生育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民法典》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民法典》子女抚养权原则,父母离婚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权取决于抚养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若母亲有特殊情况,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予优先考虑。父母抚养条件相同且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可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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