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此条款是补充性条款。它规定的目的在于:(1)这些证明、凭证现在不是特别强调,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机动车的要求更加严格,而对机动车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尾气排放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性能证明等。(2)它是指与机动车登记同样具有密切联系,但重要性不如列举出来各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停车泊位、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照片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