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界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如必要共同诉讼之合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原诉之合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所提起之诉之合并。 一、民事案件反诉期限 反诉提起的起始时间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能不能分开诉讼 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能不能分开诉讼情况如下:如果合同终止和损失赔偿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通常会合并案件以节省诉讼资源,但当事人不同意合并的,法院不会强制合并,可以单独审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一方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无效。 三、合并审理案件的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合并审理案件需符合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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