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的情况包括:不按照规定使用承包地或已经不符合承包地使用条件的,可以收回;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现法定回收情形时其占有的承包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