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肢体残疾等级鉴定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标准如下: (1)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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