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取消和废止的差异 |
释义 | 撤销行政许可的主旨是因为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可能来自许可机关或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是基于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变化、公共利益需要,无过错方需获得补偿。 法律分析 撤销行政许可,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这时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废止的法律效力相关性研究 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废止的法律效力相关性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而废止则是指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撤销或废除的行为。研究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废止的法律效力之间的相关性,有助于深入理解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与废止的法律效力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为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提供参考。同时,研究还可以揭示行政处罚废止的原因和影响,为行政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因此,深入探讨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废止的法律效力相关性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价值。 结语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因为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可能是许可机关或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而撤回行政许可是基于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无过错,因此应给予补偿。研究行政处罚程序与废止的法律效力的相关性,有助于理解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提供参考。同时,深入探讨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废止的法律效力相关性具有学术和实践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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