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0]83号 发布日期:2000-8-28 日期:2000-8-28 失效日期:2004-6-30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 来电显示 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