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项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 (2)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或一方关闭、停业、分立、合并。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保险代理订立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即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真实目的确实是为了代理保险业务以取得手续费收入。 2、合法性原则。 (1)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保险代理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代理行为(合同客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自愿平等原则。 即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 4、对价有偿原则。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是提供服务和支付报酬的关系。 5、书面形式原则。 保险代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用无歧义的文字明确表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