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承担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呢? |
释义 |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三角债请问由谁起诉 三角债的债权人应该起诉债务人。由于三角债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的,所以只能起诉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所以,债权人要以债务人为起诉对象,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 二、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合同代位权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代位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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