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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形股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吗
释义
    是合法有效的,且受到法律的保护。隐形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
    一、股东分红怎么算
    分红,亦称利润分享,即分配红利的简称。1899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分红会议中指出:分红是指企业单位提拔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给该企业单位一般被雇员工的报酬,此种报酬按自由协约的计划,事先订定提拔的比率;比例一经决定,即不得由雇主变更。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按照以下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一)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二)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干股分红协议是否有效
    跟公司签订的干股分红协议,只要是您和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协议中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的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干股一词。但是,实践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说法,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以非常优惠的非现金出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权。
    常见的干股取得方式:
    (一)股权赠送
    公司设立后,股东直接将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赠与他人,受赠人就成为干股股东。
    (二)股权激励(无偿或低价转让部分股权)
    (三)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没法工商登记,采取干股形式。
    二、隐名股东的股权如何确认
    通过协商或是诉讼对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本的紧密结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流通,有关隐名股东的争议一般很少发生,本文所指的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即将隐名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对外公示其为出资人的股东。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并未实际出资,而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份额公示在其名下;
    第二种情况,虽实际出资,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权中有部分份额实际为隐名股东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是怎样的?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
    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5、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该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第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6、当事人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主张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7、股东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拒绝办理,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应予支持。
    8、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如果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按借贷关系处理。
    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与名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9、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该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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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