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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主要解决诉讼中的什么问题
释义
    司法鉴定主要解决诉讼中的什么问题:司法鉴定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所以,司法鉴定包括了方方面面,有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
    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作用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帮助司法人员认识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推动诉讼进行;
    2、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对解决专门性问题是其他证据无法相比的;
    3、司法鉴定意见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使某些证据发生证明作用。物证、书证可能是很好的证据,但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意见肯定其与案件的客观联系,才能发挥物证、书证对案件的证明作用;
    4、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用来审查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意见的特点如下:
    1、主体的选择性,作为司法鉴定意见主体的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选择的具有专门知识能解决案件中专门技术问题的人,才能担任鉴定人;
    2、对象的专门性,司法鉴定意见是针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分析、鉴别而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因而必须依靠掌握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鉴定解决;
    3、范围的特定性,鉴定人必须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作出解答,而不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回答;
    4、结果的确定性,司法鉴定意见必须是确定性意见,不能摸棱两可;
    5、方法的科学性,对案件中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并提出正确的意见,不仅要求鉴定人具有系统专业理论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而且需要借助于先进仪器设备,科学的程序和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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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