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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的居住权怎么办理
释义
    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一、法院如何确定居住权
    居住权的确定: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5、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二、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离婚后取消居住权吗
    离婚并不是居住权消灭的情形,但如果离婚后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取消房屋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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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