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4、当事人进行辩论。 5、调解,裁决阶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