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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违章扣分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扣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开车灯、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不正确使用雾灯等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
    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扣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4、未系安全带
    5、“加塞”行为扣2分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三、扣3分:
    1、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从2021年开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超速20%以下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4、驾驶营运客车超载未达2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5、驾驶货车载物超载未达3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6、驾驶机动车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年检)
    四、扣6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由于侥幸心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2021年开始升级为扣除6分。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将受到此处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五、扣12分:
    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3、酒后驾车扣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5、未悬挂或者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物随号牌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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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