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开展超期羁押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1、犯罪嫌疑人数地作案,取证点多线长,作案次数特别多,久查不清。 2、犯罪嫌疑人明确,但证据不足,难以结案。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确定,但调查收集证据困难,阻碍了案件的侦查终结,客观上也就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3、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地得到答复。遇到疑难案件,一般都须向上级领导请示。但实际中有些疑难案件各方原因错综复杂,牵涉面较多,上级领导未必能及时地作出答复。这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必然受阻,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4、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实不清,影响结案。 5、办案经费不足,影响证据的及时调取,从而无法结案。而有的案件因办案经费不足,致使证据无法及时得以固定和收集,有的证据甚至因此而灭失。 一、如何避免超期羁押? (一)充分认识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转变思想观念。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影响政法机关执法严肃性,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还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各项执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 1、认真实行换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级办案机关要认真执行换押制度; 2、对羁押期限实行登记催办制度,准确掌握每一个被羁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和诉讼期限,将被羁押人员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手续和羁押期限进行必要的登记,登记必须及时、准确、详细; 3、建立超期羁押处罚办法,制订《超期羁押追究责任办法》,把超期羁押与各政法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挂钩,实行奖惩兑现。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法临督力度。加强各单位及其内部监督。发挥法制、纪检监察和看守所监督制约作用,形成办案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杜绝不按规定审批延长羁押期限,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室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各单位要对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跟踪监督,并制定催办、纠正超期羁押方面的制度和措施。 (四)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公、检、法各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有效地执行法律,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共同努力杜绝和根除超期羁押现象,树立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由看守所对其进行关押,关押的时间一般是不会超过三十七天的,如果是案件的案情确实负责的,公安机关是可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申请适当延长羁押的时间的,但是延长后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侦查结束之后,直接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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